面對近期的學生勞動議題,李翠萍老師在臉書上發文,表示雖然支持學生擁有若干的勞動權益,但是,若將學生視為勞工,那麼,「勞工的本分」與「學生的本分」將會產生衝突:
對於一個在學校以讀書學習為第一要務的學生,他可以同時成為專心工作的「勞工」嗎?身為一個大學老師,可以用「雇主」的態度對待我的助理嗎?我的助理都是我的學生,我如何面對把小孩送來學校『求學』的家長?如果是「勞僱關係」,那麼是否以後我可以要求學生把我交代的工作排在課業之前?舉凡期中考期末考小考報告,我都可以任性要求學生以我的工作為主?我認為,這樣的論述框架並沒有否認「勞僱事實」的存在,但也點出「師生關係」在這個勞動事實中成為一種情感性的中介機制,使得師生之間的勞僱事實難以成為典型的勞僱關係。也就是說,為師者的不忍心、不願任性,使得師生之間的聘僱關係可能不若尋常的勞僱關係典型,這套觀點提供我們一個更加淑世的角度,去面對師生關係的特殊性。我認為,殊堪各大學的長官們參考。
只是,我仍覺得有幾個值得進一步探究的提問。
我們必須要清楚,情感機制根源於老師面對學生的心態,並涉及「任務界定」與「不忍」兩個部分,不太會有爭議的是,幾乎所有老師都同意學生到學校的主要任務是唸書,但是,是不是所有老師都會同意「因此,當我們在安排工作時,我們不能夠讓工作量危及到學生的學習任務呢?」,這就牽涉普遍性的問題。
為了討論方便,我們不妨假定多數老師都有這樣的淑世精神,當然也有少數的老師沒有這種精神,那麼,我們該用勞僱關係作為保障學生的機制嗎?另外,這個機制又能有效嗎?
事實上,這樣的提問無異於「如果很多老闆都對員工很棒,只有少數的壞老闆存在,那麼,我們需要給予員工勞動權益的保障嗎?」我認為,答案應該會是仍然要,因為,保障權益的規範近乎成為我們提供給被壓迫者的唯一武器,即便被壓迫者再少,只要壓迫存在我們便不能漠視。就像是,如果給予基本工資可以保護邊際勞工的效益,即便領的人再少,都應該規範,並且要求資方給予。
反對者可以批駁,直截將「教師」類比成「老闆」,「學生」類比成「勞工」是否會有不倫之處?另外,我們又如何確知,給予學生勞動者一個勞工的身分,就真的有助於提升學生勞動者的勞動境遇?我想先就後者進行回應。
我們必須要清楚,情感機制根源於老師面對學生的心態,並涉及「任務界定」與「不忍」兩個部分,不太會有爭議的是,幾乎所有老師都同意學生到學校的主要任務是唸書,但是,是不是所有老師都會同意「因此,當我們在安排工作時,我們不能夠讓工作量危及到學生的學習任務呢?」,這就牽涉普遍性的問題。
為了討論方便,我們不妨假定多數老師都有這樣的淑世精神,當然也有少數的老師沒有這種精神,那麼,我們該用勞僱關係作為保障學生的機制嗎?另外,這個機制又能有效嗎?
事實上,這樣的提問無異於「如果很多老闆都對員工很棒,只有少數的壞老闆存在,那麼,我們需要給予員工勞動權益的保障嗎?」我認為,答案應該會是仍然要,因為,保障權益的規範近乎成為我們提供給被壓迫者的唯一武器,即便被壓迫者再少,只要壓迫存在我們便不能漠視。就像是,如果給予基本工資可以保護邊際勞工的效益,即便領的人再少,都應該規範,並且要求資方給予。
反對者可以批駁,直截將「教師」類比成「老闆」,「學生」類比成「勞工」是否會有不倫之處?另外,我們又如何確知,給予學生勞動者一個勞工的身分,就真的有助於提升學生勞動者的勞動境遇?我想先就後者進行回應。
從後者的觀點出發,可能的立場是,就算是沒有給予學生勞動者勞工的身分確認,學生勞動者的權益仍然可以被保護,就如同李翠萍老師在回覆給其助理的文章中所持的觀點:
一天到晚佔學生便宜的老闆,老實說,早就該吃上官司了,應該不用等勞雇關係確定吧?但這樣的說法實是有待商榷,在一般的勞動環境中,勞動契約規範出勞工的工作範圍,相對來說,無勞僱契約的人,便殊難認定合理的勞動範圍,而學生助理便面對著這樣的問題,其工作五花八門,幾乎沒有底線可言,三立新聞的報導便指出:
高教工會幹部林柏儀2年前曾訪查了69位大專兼任助理,發現他們工作內容跟雜工沒兩樣,而且還是私人廉價勞工……根據勞動部資料顯示,每年大專院校學生兼任助理人數高達11萬,其中75%屬於打工性質。而千奇百怪的工作項目,從幫教授繳各種費用、買咖啡、遛狗、餵貓、訂機票、籌辦老師私人派對、接小孩、到幫老師母親搬家,甚至連老師女兒都要幫她借書影印資料。
這便顯示,若我們無法確認合理的勞動範圍,那麼,如何能有權益的伸張?也因此,若要一方面不去確立勞僱關係,二方面又要保護學生權利,這反而是在實踐上相對困難的事情。
當然,論者可以主張,這肇因於我們對勞動權益的規範與想像多來自於勞基法,在此處懸缺的情況底下,必須要被補足,衍生出相應學生勞動的特殊性而來的規範,不過,若是要因此而給予更為寬鬆的勞動待遇,我認為仍可討論其可能衍生的後續問題(例如,以學習作為認定標準,那麼,哪種工作不學習,僅僅獨厚大學;多數的回應皆指出,學生與教師之間需要多層的溝通與合作,但若將此引為學生勞動的特殊性,是否扁平了其他勞動場域的勞動景況?)。
當然,論者可以主張,這肇因於我們對勞動權益的規範與想像多來自於勞基法,在此處懸缺的情況底下,必須要被補足,衍生出相應學生勞動的特殊性而來的規範,不過,若是要因此而給予更為寬鬆的勞動待遇,我認為仍可討論其可能衍生的後續問題(例如,以學習作為認定標準,那麼,哪種工作不學習,僅僅獨厚大學;多數的回應皆指出,學生與教師之間需要多層的溝通與合作,但若將此引為學生勞動的特殊性,是否扁平了其他勞動場域的勞動景況?)。
回到更前面尚未解決的類比適切性問題,確實,師生的維度比起勞僱來的複雜,典型的狀況是替老師做計劃,同時為自己做論文;另一種可能是,學生選擇做很多雜事,還可能因為「老師是老師」。
就前者來說,我們或許要問,在一般勞動場域中,若有勞工想要挑戰較為艱難的任務,協助老闆之餘同時自我加值,而這確實也為老闆帶來諸多困擾,但是,我們會認為那個勞工不配享有勞動權益嗎?我認為不會,因為,勞動的事實不因勞工的自我加值、老闆額外的勞心勞力而改變。因此,我認為單就此面不足以宣稱學生勞動不需要勞動待遇。
就後者來看,更逼迫我們去思考,勞動學生所身處的權力框架,其實是「勞與僱」、「師與生」的共構框架。換言之,即便在類比上出現不合切之處,那也是因為,我們低估了學生身處的權力結構,這不僅僅不能指向給予學生較不好的勞動待遇,更會要求我們去考量這樣的雙重權力不對等,給予學生在勞動權益上更綿密的規範。
論者可能批駁,「師生結構」將會使得學生自我剝削,因此,給予學生勞動權益仍難收其效。我確實認為,給予學生相應的勞動權益,不一定馬上可以改善學生的勞動境遇,但是,至少也給予其反撲的可能,故不能說完全無用。另一方面,我也不認為,討論勞動便是要把老師全部指認成萬惡的壓迫者,但我們也不能因為壓迫者的數量不多,便忽略被壓迫者真實的血與汗。
不過,上述的討論並沒有應對情感機制本身,以下,我將試圖討論情感機制的構成理由,並予以有限的回應。首先,從最前面的引文中,我們可以發現,這個情感機制其實是奠基於「學生工作是學習加勞動,但勞工只有勞動」的基礎。也因此,要求勞工必須要在勞動現場做到盡善盡美,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事,但學生不行。這構成勞動市場最最現實的一面。
我認為這個前提是有待商榷的。勞動力市場確實只看勞工能貢獻多少勞力,以及勞力的品質。但是,我們並不能忘記,勞工是提供勞動的人,勞工,是個人。
為什麼人會需要勞動?除了勞動能帶來成就感以外,還因為,我們需要金錢以供養自己活下去,此外,這些勞動者還可能扮演其他的角色:或許為人父母,需要養育子女,或許為人子女,需要奉養爸媽。或許身為公民,想要多賺點錢納稅給國家(真的有這種人嗎?)。
當勞工具體的成為「人」,我們便會看到勞工作為人的需求,例如健康,事實上,台灣也逐漸有反思便利與勞工健康的討論,陳珮琪的遊德經驗或許可以做為引證:
陳佩琪回憶前往德國旅遊的生活,一行人搭地鐵到附近的一個小鎮旅遊,恰巧碰到德國百年高溫,那天又逢星期天,商店不開門,陳佩琪等人一時找不到食物及飲水,大家都熱到有一點中暑脫水的症狀,讓第一天就開始懷念起台灣24小時的便利商店。 不過,等到第二天上班日,一切恢復正常,理性又回到腦中,哈!原來台灣的便利生活是建立在勞工22K的薪水和要求員工60秒內出餐的商業文化上。
這樣的反思說明的,不只是台灣社會慣行對於勞動者的剝削,我們也應該藉此去追問,在離開工作岡位之後,勞工又各自扮演了怎樣的角色,而我們是否給予勞工足夠的條件,去扮演好自己其他的角色?
從此觀之,我們不妨問,勞動權益對應著什麼:薪資,對應著人勞動的酬償與活下去的尊嚴;工時,對應著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以及不可剝奪其陪伴家人的時間;勞退,指向勞工不再提供勞動力時,仍應有好的生活;職災給付,對應著勞動環境的風險,更是要避免家庭因為職災而失去支柱時可能的分崩離析。(把家庭視為社福單元的結果)
因此,我想提出一個觀點:「保障勞動權益,並不是將勞工視為下屬,而是將勞工重新定位回『人』的機制」。
同理,透過正視學生為了各種原因而成為勞動力提供者的事實,並把參與勞動的學生視為勞工,並不會貶抑學生,或者弭平學生的特殊性,相對的,正因為我們必須要確定參與勞動的學生也是勞工,才能進一步的給予其更加合適的勞動待遇,使學生可以在勞動的過程中同時也是學生,也是人。
當視角移回學生的勞動時,我認為問題其實不是「學生因為確立勞僱關係而成為下屬」,而是,如何讓那些已經成為下屬的人,因為確立了勞僱關係,而成為學生、成為人。
我認為,這才是最大的難題,當然,也會是學習型勞動的破口。但如果我的想法沒有錯,學習型勞動--應該對應著給予學生更高、更優渥的勞動待遇。
本文原先寫於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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