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日 星期六

同婚專法的再詮釋:作為方法的轉型正義

  這篇短文嘗試從再詮釋的角度,探究當前台灣社會的同婚爭論,我將會聚焦於The Economist在〈Taiwan debates gay marriage〉一文中所述的爭議:要保障同志的「權益」,到底是要直接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
  先說結論,對我來說,人們是有理由支持專法、勝過修改民法,而且,不是護家盟(反同者的泛稱)式的態度。直接修改民法之所以成為一種較被接受的行動,起因於民主化歷程下的思維慣習,必須注意的是,在此,我的意思並不是修民法是一個比較差的選項,而是因為,人們的行動總是在意義之網中,無論是修改民法或是另立專法,都被嵌入那個意義之網中,而後者則成為護家盟較可以接受的替代選項。
  在此,我想先說明的是,我不希望把支持專法與支持同志權益完全對立,因為,並非所有當前支持同志權益的人,都是完全支持修改民法且完全抗拒另立專法,如李重志(2016.11.30)在〈李重志: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中表明,應該更細緻的差異與對話的重要性,而非預設全有全無的零和賽局,就策略面來說,李重志認為:
若最後採取「訂專法」,我誠懇呼籲「挺同陣營」不要將其判為「失敗」,應當視其為「不滿意,可接受」的「階段性成功」,而後持續遊說、爭取反同陣營者倒戈。政治沒有終局,我們不要清算同志,而要精算再戰。

對於這樣的觀點,需要注意的是,專法如果只是可接受但不滿意的一種結果,那麼必然表示它沒有達到完全的權利保障--或者它就算達成完全的權利保障,仍有其他應該被修正的問題,例如,道德上的不平等。這些討論容後再述。
  此觀點並非全然不合理,不過,在當前的紛爭之下卻難以被接受。一方面也許是因為對於路徑倚賴的擔憂,例如,馮一凡(n.d.)在模擬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中表明:「策略上,部分的人可以接受先制定特別法,再回過頭要求修訂民法。但一旦修了特別法要怎麼處理日後繼續修訂民法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的訴求?
  另一方面,在情緒高張的衝突之下,人們更致力於說服代議士與政府──更確切的說是展現自己的聲量,而對於「溝通」興趣缺缺(這很大部分是有些團體刻意散布假消息所致);更重要的是,同婚運動的支持者更是不情願擔上社會共識的說法,例如,葉高華(2016.12.02)在〈游盈隆民調「同婚零共識」的問題:兼論人權與共識〉一文中,批評游盈隆在民調施測上有所問題時,也不忘指出:「基本人權的保障不應交由民意決定」。
  以下,我將開始討論「當前」護家盟式專法的問題。

專法、專法,你的爭議為什麼那麼大?
  專法很好嗎?我不這麼認為,至少,對我而言,我不會這樣為當前作為替代方案的專法護航。關於專法可能的問題,我在〈想像的自由式:平權作為方法〉有談論一些,而在《幹哲學》部落格的〈另立專法是否就是向歧視妥協?〉一文,則有相當殷實的區分與討論。在此,我只述及一些簡要的觀點,說明我自己對當前專法討論的基本態度。
  在此之前,我們有必要理解制度作為制度的意義。何明修(2016)在《支離破碎的團結:戰後台灣煉油廠與糖廠的勞工》一書中,從歷史制度論的取徑對制度進行理解,他指出:

制度,基本上是一套特定群體所感知及共享的規則。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他們界定了「誰有資格在某些領域做決定」,以及「哪些行動被允許、或被限制」。(52

在此,必須要注意到的是,制度所設下的規則都與權力關係相連,而且具有極強的規範性質。換句話說,即便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都是達成某一種制度化的親密關係,但他仍然暗示著特定行動被允許和限制。
  在對專法的討論中,最常見的是去質疑專法裡「隔離但平等」的意涵,反對專法的人認為,另立專法無疑是一種歧視。在此部分的討論上,容易產生一種混淆,典型支持專法的人,會傾向拉入各種不同的專法,透過這樣的類比試圖挑戰把隔離但平等視為歧視的觀點,除此之外,這尚可以提供一種野心去嘗試說明,就算這真的是某種歧視好了,也不等於在立法的議程中不該被同意。只不過,這種野心本身不容易論證,畢竟,凡存在的不一定合理,而事實上,這更可能奠基於對於平等的混淆。
  平等的概念,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在道德上對人等同視之,在待遇上,也需要達成平等。在這個時候,如果齊一適用某種規定,將無助特定弱勢達成待遇上的平等,因此有對應的專法,試圖透過在待遇上的不一致,協助不同群體達成真實的平等;回過頭來說,在同志婚姻的議程中另訂專法,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同性戀沒有資格使用「我們」的婚姻,在此並未達成道德平等。對於當前的專法攻防,楊貴智(2016.11.28)在〈楊貴智/同婚專法將是政客看風向亂吹決定一起恐同的專法〉直指出支持專法者對於「專法」認定的問題:

這些(諸如:原基法)被當作「專法」的法律根本不是「專法」,請問,相對於原住民基本法,有非原住民基本法嗎?相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有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嗎?相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成年人福利法嗎?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這些法律的目的是賦予弱勢族群更多權益,是為了彌平實質不平等,故透過法律制度來給予特殊保障,以達成實質平等。(粗體為本文作者加註)

在此,這些被視為與同婚專法等同的法規,並不是追求對不同群體的規範需要達致對秤,而是特別規範已達特別保護的效果,這也意味著,那些嘗試拉入其他法規用以宣稱同婚專法有其效益的說法,事實上是類比不倫的。那有沒有適合類比的法規?事實上是有的。黃驛淵(2016.12.01)在〈用專法管制軍人婚姻  因違反人權遭廢止〉一文中討論了《軍人婚姻條例》:

我國過去訂有「軍人婚姻條例」,以專法規範軍人婚姻權,但施行了53年後,最後因「結婚是私領域」、「與保障軍人基本人權」有所違背,在200511月由立法院三讀廢止……當時對軍人結婚有嚴格限制。除了訂婚、結婚必須前1個月填寫「結婚報告」並經軍中長官核准,最早更規定「現役在營期間」以及「未滿38歲」的男性軍人都不能結婚,後來雖放寬為男性未滿25歲、女性未滿20歲不得結婚,但官、士兵在營服役未超過3年也不能結婚。

這裡呈現了一個諷刺的事實:用專法干涉別人私領域的事情,在過去已被認為有違人權。這裡並不表示兩者可以完全類比,事實上,《軍人婚姻條例》是用以干涉軍人結婚自由的法規範,若要考慮類比,我們需要在待遇上做出更多討論。
  因此,除了前述對專法比較上位的討論,我們還應該考慮待遇面的攻防,在此,我想回顧支持專法者(諸如賴士葆、邱太三)的說詞,他們相信,另立專法的立法成本較低,不需要修改多項法條。這裡有一個極大的問題,無論這能不能被立法技巧克服,但至少內蘊著,成家之後的諸多權益尚待其他法規配合,而如果另立專法,這些東西也沒有跟進,則人們如何相信專法可以達成平等?如何相信另立專法之後,不會仍舊存有其他制度上的限制?
  如果上述的討論沒有太大的問題,那麼,我想對當前的另立專法(如果這樣的專法只適用於同志、而且不叫婚姻法)的措施做一個簡單的結論:我無法相信這樣的專法可以達成待遇上的平等,更遑論其道德上的歧視。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另立專法即是表示不同意同志伴侶結婚的行動。在此,我想引述楊貴智、李柏翰(2016.11.22)在〈楊貴智、李柏翰/同婚專法將是恐同專法〉一文中的說法做為這一階段的收尾:
基於性傾向而設立專法,儘管能夠賦予異性戀和同性戀相同的保障,但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這樣的作法將會強烈地釋放出「你沒有資格跟我平起平坐」的訊號,維持異性戀 的「常規性」、強化同性戀的「殊異性」,更直接地從尊嚴貶低同性戀者,更不符合平等原則。

除了不想跟同性戀者平起平坐、不想跟同性戀共享婚姻的頭銜外,已經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足以說明區隔異性婚和同性婚的理由了。如果這不是恐同,那還有什麼是恐同。

專法這麼壞?轉型正義的另一種視角
  既然專法的問題如此多,那麼,為何我會在一開頭便說明自己的立場:「人們是有理由支持專法、勝過修改民法」,而且,之所以不這樣想,則是受困於民主化的歷程?
  在這裡,有一個基本的論述野心是,民主化的歷程,也打造了人們所懸吊的意義之網,這是一個有待驗證的通則式的說法;另一方面,在同志運動的案例中猶有其特殊性,我實在不太想這樣談,但共同參與這個意義之網打造的,還有同志婚家運動本身的階級性。
  先就通則來談,我認為,在民主化的歷程中,我們一直在篩選哪些事情值得我們記憶,這也是我當前的關懷:關於轉型正義中的記憶政治。這是個一體兩面的問題:第一個是「誰被認為應該要被記得」、第二個是「誰被用怎樣的方式記得」,就後者而論,可以想到諸如台共被當成只是辦辦讀書會的無野心、無知青年被記憶;而前者,也就是我接下來要關心的,是「我們」如何篩選人們可不可以成為受害者,例如,女性為什麼不會成為轉型正義中處理的問題,同樣的,同性戀在威權時期的境遇,能否視為轉型正義處理的問題。
  更細緻的說,轉型正義的議程,會促使我們去追究以及探問,哪些群體有資格得到國家的賠償(而非補償)、用何種形式得到賠償。這裡的問題是,在台灣似乎沒有像納粹德國時,對同性戀加以屠殺,不過,這不代表同性戀者的處境一直都相當安穩,事實上,在台灣,同性戀者一直被視為治安的漏洞,深受國家暴力侵凌──而且,這個狀況顯然一直到民主化之後都還有。另一方面,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說,李柏翰、楊貴智(2016.11.23)在〈李柏翰、楊貴智/「婚姻是什麼」誰說了算?異性戀霸權與家庭權的轉型正義〉一文中即指認:
正是在特定形式的婚姻「法律制度化」後,次文化或事實上的婚姻或伴侶關係才被法律否定,從而影響社會觀念,包括如儀式婚到登記婚的改變,也才迫使非法定的伴侶須尋求「被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換句話說,同性伴侶(或同居關係,或「事實上婚姻關係」)並非自始受到歧視的,而是自異性婚姻法制化後(至少從民國18年《民法》制定以來),關於「伴侶關係」的制度性歧視才被法律造成的。

在這裡,同性戀有沒有資格成為轉型正義的主體?答案應是毫無疑問的有,而嘗試以轉型正義的態度處理同志婚姻的討論雖然為數不多,但足以查找引述。如稍早前引述的李柏翰、楊貴智的文章,即在收束結尾時,嘗試帶出轉型正義的討論;除此之外,謝秉霖(2016.06.05)刊載在《風傳媒》上的〈觀點投書:婚姻平權也需要轉型正義〉、本文開端所引述的馮一凡的〈法庭之友意見〉也是以轉型正義的態度作為處理同志婚姻權益的基調。而這幾篇文章中,又以馮伊凡(n.d.)的文章有較多對於轉型正義與同性婚姻的連結說明:
不管是台灣或其他國家,同志與其他性少數的存在於歷史上幾乎都是備受壓迫的。對於同性婚姻,如果我們接受特別法式的修復,是無法處理「污名」和「權力」結構的問題。宏觀歷史,同志所受的歷史不正義,需經政治解決才能達到終局的和解。亦即法律上同志取得平等的地位,這樣才有轉型正義可言。此次修訂民法第972條的意義在於讓國家承認:「抱歉,我們錯了,我們必須要回復你們的身分與權利。」經由這樣的過程,宣示台灣轉型成為性別正義的國家。

儘管從轉型正義的視角進行分析的文章較少,但從這個角度來看,轉型正義的態度似乎也與另立特別法互斥。不過,我並不完全同意這樣的觀點。
  首先,我同意從歷史發展,或我所謂的民主化歷程中,同志所受到的不正義需要以政治解決才能獲得暫時的和解。不過,為什麼轉型正義的路徑只有修正民法,而不包含另立專法?
  我認為,這種觀點雖然掌握的轉型正義的價值論述,但仍舊受囿於民主化的歷程,正好排除了對於這類型國家暴力侵犯的處理(事實上,我們對於國家直接傷害人民生命、自由的處理也做得七零八落)。因此,我們不會去談怎麼樣對同性戀的境遇進行賦權、如何透過不同的待遇去賠償同性戀者在過去的損害,以及被這些損害所觸及的當代的同性戀者──我們應當要注意,這些賠償,都是轉型正義底下重要的手段。
  如果從轉型正義的角度,可以看到從修改民法藉此達成性別正義,我更希望可以看到的是,轉型正義帶給我們一個再詮釋專法的契機,意思是,同性戀有資格使用專法,一個「同志婚姻保障法」,有資格要求在自己成家的時候,可以同時拿到國家連帶性的賠償。
  在這個立場上,我們可以看得更清楚同性戀者在婚家議題上的特殊性。傳統的婚家往往視為兩個家族的結合,這當中,同時牽涉物質資源的配屬。但如果我們真的有辦法說同性戀有沒有什麼特殊性,那就是,同性戀比起異性戀,更可能不被原生家庭所接受,而其成家的時候,也更無法得到原生家庭的奧援。在此,專法如果要達成讓同志能夠安心成家,就要有讓同性戀克服原生家庭的設計,價值上的說服如果不可能,則至少讓同志有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去面對與原生家庭脫離的狀況。
  整合前面的兩點觀察,民主化議程中轉型正義關照的缺乏,使得對於性別議題的賦權與賠償無法被談清楚;而婚家運動中存在的階級性,也讓同性戀者與原生家庭脫離的特殊性變得模糊,而只呈現同性戀與異性戀高度相仿的地方。因此我會說,這兩股力量共同編織出修改民法的意義之網,而特殊性的立法則不成為議程中的選項,相對的,不一樣又一樣的說法,則甚囂塵上。當然,這也會使同婚的支持者更樂於去迴避專法,而非是去詮釋專法。
  不詮釋的結果,就是讓專法成為反同者的另類選擇,亦及,把專法詮釋成一種有效隔離,防止家庭制度被破壞的措施,而「勉強接受」。而我認為,這兩者的意義之網其實都是一樣的,重要之處乃在把另訂專法跟修改民法是為二元對立的選項。

再詮釋,成為另一種談論的方法
  因為結論已經寫在前面,在此我不再重述前面的立場,轉向的,我認為這樣的談論過程,至少有兩個層次的探問,第一個探問是,如果專法成為反同者眼中,一條「阻力最小」而且可以接受的路,那麼,我們似乎需要問:明明與反同者的意願相違,為什麼會阻力最小呢?第二個探問則連接著第一個,我們能不能夠去主動的詮釋專法?對我來說,爭奪詮釋權,本身就是抵抗。事實上,與其談在這個當下同性戀者不需要專法,倒不如把軸線拉長,去談專法的意義。如果我們真心的覺得,愛一個人是美好的,而同性戀也是,那麼,作為一種正向鼓勵同性戀認同的措施,就正好需要有把整個科系都變成同性戀的野心。我們談的不是實際上的轉變與否,而是,那種對於自我性別的再認納。
  如果前面的推論沒有太大的錯誤,也許到這個階段,反同者會發現,更不應該接受專法。對我來說,重新詮釋專法其實可以作為一種策略,在這裡,是去拉抬差異的道德意義,去梳理過去的創傷。事情總是在那裡,而詮釋則是你我共有的能力,如果你不願意為自己多說點話,那麼就會有一群老是說錯的人,爭相替你說。
  回到現實的層面上,同志運動有沒有必要在現階段轉成接受專法?回到前面的立場,我認為,如果已經踩定了只要修民法的立場(儘管有其侷限),那麼,重新詮釋專法則成為一種策略,一種讓人們覺得:「搞什麼,我們是有資格要專法的,只是我們不要而已」的策略,也許會比起直接忽略專法,更有益於運動的推進。

代結論:渴望對話與再次看見
  回到再詮釋專法的目的,我希望指出的是,同志群體實質上擁有要求專法的條件,只不過,這些條件被自動的遮掩住,轉而成為愛或不愛的修辭,強調個人自主的欲望之時,讓集體的困境被淡化──當然,這種策略也讓婚姻建制的問題隱然消失。無可諱言的,我非常討厭宗教團體時常說出一些無法讓人接受、近乎反智的言論,但站在支持同志權益的觀點上,我無法直覺地說,所有非公共理性能解釋的觀點,就應該予以排除。Albie Sachs2009/2013)在《斷臂上的花朵:從囚徒到大法官,用一生開創全球憲法典範》一書中,論及他審判同志婚姻合法與否的釋憲案時所遭遇的困境:

最難的部分不是技術性的,而是要嚴肅面對宗教是公共生活的一部份,而且要讓男同性戀、女同性戀社群和宗教團體,都認為判決是衡平、符合原則,並且確實合理的。每個人都應該感到自己的主張和信念被確實、審慎的放入憲法中考量。這是他們的權利。237-8

儘管我完全知道台灣不是個神權國家,但我還是會對於無法考量其他人的價值觀而感到不安,這些價值觀被反同婚的論述召喚,生成恐慌。鄭瑋寧(2016.11.30)在〈為什麼護家盟不接受?同婚、存有危機與當代的家〉中所論及,反同婚意識下的部分價值觀,連結著特定文化下對於自我的認同和理解,當然,這樣的價值觀同時也反映出對於事務的認定匱乏--而這些價值觀值得更多的看見、以及深入的澄清與對話,法律不應該為偏見服務,但只要社會不願意打破偏見,性別之間和解的暫定協議還是不存在,困境依舊。做為無可奈何、生存於一個共同體之中的人,如果真的要在道德上與他人有別,那應該是,一方面去理解在共同體當中,總是有人「不一起的一起生活著」,同時也引此為鑑,不要走向與他們一樣的道路上,這正是我們有所區別的原因。
  本文的結尾,我想引述宋承恩(2016.12.01)在〈宋承恩專欄:當上帝之城擁抱地上的國〉的結語作為結束:
基督教界對同性婚姻的反對,有一部分的確是因為感到退無可退,不得不出來發聲的受迫心態。在教會內部流傳的資訊中,傾向將同性議題與性自主,乃至性解放,連結在一起,大幅渲染同婚一旦合法,基督徒將不能在學校、職場、乃至公共領域表達信仰價值,父母也將失去了在子女教育中,堅持其信念與價值體系的主導權。這些想法,最近以「反同運不反同性戀者」,或「反同性戀霸權」等形態,出現於公共討論中。可以預期,這些對立不會因為同性婚姻上的決定而消失,反而會因為被激化,在同婚議題之後在各種場域繼續出現。
……

但願在台灣,同志與教會能夠共尋和解之路而不是上街頭互拚實力;人權議題能以平等、寬容、有尊嚴的方式實現;公民能有智慧彼此聆聽,出於善意相互理解。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想像的自由式:平權作為方法

要測試寬容度,不是找那些原本就與我們相處融洽的人事物,而是得和自己所不欲的人事物之間進行溝通與和解。Sachs 2013: 252

什麼是婚姻?結過四次婚的美國大法官W. O. Douglas說:「婚姻是要一起同甘共苦,期盼持續恆久,且是近乎神聖的親密關係」(轉引自Sunstein 2015: 157)。依此,親密關係要能是婚姻,還需要雙方願意同甘共苦、期盼恆久──儘管說出這句話的人可能自己也做不到。但即便願意同甘共苦、期盼恆久,事實上,還是有親密關係會被排除在婚姻之外,本文圍繞的同性戀婚姻即是一例。於是,許多倡議者標舉著「自由戀愛、平等成家」,要打破前述的界線,讓婚姻家庭制度對同性戀開放,使同性戀的親密關係也受國家尊重,擴大及格或理想婚家的範圍。[1]

你從不知道,國家給的不只是承諾
  為什麼要爭取進入婚姻的權利?這是因為當代的婚家模式已從私人關係,走向制度、受到國家保障,這意味著,透過制度,有人能走入家庭,也就有被排除在外的人[2]。透過分析婚姻制度的特質,Sunstein2015: 155)指出,婚姻制度既顯示了國家對人們關係的正面肯認,同時間,也由國家對其肯認的婚姻模式提供物質利益。也就是說,國家的婚姻建制實是存有二重特性,一方面由國家決定誰有資格進入婚姻制度;二方面國家也決定在婚姻裡能享有什麼、不能做什麼,例如,配偶可以享有免稅額,但不能有婚外性行為。
  就此而論,被排除在法定婚姻之外的群體,也就意味著其親密關係不被國家認可、更無法享受因婚姻制度所帶來的利益,形成對特定群體的權利限制。陳昭如(2010: 162-189)即列舉了許多因婚姻而有的特權,包含獲取國家的補助、醫療權、民事救濟、訴訟程序等,皆因配偶的身分而有優先權或特殊地位。這是相當重要的戰場,支持婚姻平權的人,時常會舉出同性伴侶因沒有婚姻關係,而無取得醫療同意、[3]遺產分配諸權利的問題。而反對者則表示,這些權益受損的問題可藉確認家屬身分而解決(立法院公報 2014: 271)。但儘管反對者強調家屬身分的效用,但為什麼同志需要去申請為家屬,而不能用婚姻關係取得該權益?更何況,事實是,同志伴侶在就醫時其家屬身分不被承認的例子亦不勝枚舉。

幸福誰都說不定的 怎能貪婪地霸道地詮釋你
  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已然指出,同性戀者間的親密關係不被國家保障,不僅是象徵意義上的缺失,更意味著特定權利的喪失。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能否進一步宣稱:這條沿性傾向所劃的婚姻禁止線,是對同性戀的不平等?
  平等一般有兩個構面,它既在道德上肯認人們的平等地位,也考量人們在現實上所受到的待遇是否符合道德平等的要求(錢永祥 2014: 390)。具體來說,平等意味著相信人們能夠詮釋自我的價值,而其自我詮釋也應被尊重,在待遇上也不應受到出於貶抑的差別待遇,從身分政治出發,我們更不該否認或消弭與群體認同相連的差異(ibid.: 416-417)。南非大法官Sachs2013: 251)同樣強調平等在道德上蘊含著肯認差異的精神,在待遇上則反對排他、反對邊緣化,同時具有使社會充滿活力的積極意義。
  在此,我們認為,異性戀或同性戀雖在性傾向上存有差異,而其差異亦不足傷害他人或社會,但異性戀的親密關係卻有進入婚姻的正當性,同性戀則不被認可。事實上,同性戀公民也參與社會之中,透過一己之力而和社會分享著不同的美學經驗、知識和技術,卻僅因其性向特徵而獲致較差的待遇,即是不平等。除了道德上的歧視外,更使同性伴侶無法處理生命裡可能的變故,或在平常的生活中權益受損──此時,我們不得不相信,這一套拒斥同性戀者的婚姻制度只是披著捍衛社會的價值與利益,單純行使並貫徹國家機器對同性戀的歧視。

是不是我還不夠好,不能成你想要的形狀?
  面對歧視的質疑,有兩種試圖回應的聲音,一種強調同性戀的關係不具生育能力,國家無須保障;另一種是強調法律並未阻止同性戀和異性結婚。
  前者強調家庭的生育教養、照顧關懷等功能,這些指標皆與傳統家庭的正當性密切連結(林津如 2010: 301),這也使得一對深愛著彼此(最好是本國籍或歐美臉孔)且育有兒女(須隨人口政策增減)的夫妻,成為最正當且理想的家庭形貌──當然,這種具國/種族化的核心家庭樣貌,是歷史不斷斧鑿的結果,而非絕對、永恆不變的真理。
  不過,在當前的制度下,儘管有些家庭無法盡到家庭的功能,但仍有成家的權利,例如:不願意生養或無法生養的異性戀家庭。必須注意,儘管這些家庭可能會被視為功能不完整而備受關注,但並不影響其成家權利。也就是說,事實上能否把家庭功能做好做滿,並非親密關係能否被承認為家庭的理由,在此,功能齊備與否,至多只提供對家庭進行價值排序的指標,使部分人得以排出理想的家庭和沒那麼好的家庭,但是,不能將排除特定的親密關係劃出家庭之外。
  第二種觀點強調同性戀能與異性結合,更點明自然生育觀的一廂情願。若同志和異性結婚後不願生育,甚至無法對異性有生理反應,仍會被國家視為有生育能力;婚後可能冷落伴侶或自我壓抑而致使婚姻不幸福,也不算違逆人倫。這些經不起事實檢驗的話術,卻可以有效的合理化對同志的歧視,因此,強調自然的生育能力(亦即排除代理孕母的模式),只是強調性傾向差異的另一種說法。
  在此,我們還需要考慮一種滑坡觀點,這種觀點宣稱,開放同性婚姻,就等同於開放亂倫、人獸交。儘管這是一個值得被嚴肅看待的問題,但在破除強調家庭功能的論證中,我們可避開對於特定親等內的、人和非人(動物、電視機、光劍)親密關係的討論。因為,這類親密關係被禁止的理據,並非源於是否能滿足家庭的功能,而可能是考量其權力關係、優生學以及表意能力等問題。但我們也應該注意,這些標準亦是歷史的結果,事實上,近親通婚在過去屢見不顯;另一方面,動物並未從當代社會的家庭圖像中缺席,而是以寵物的身分進入家庭,成為不可或缺的「家人」,而這樣的從屬關係,也顯示人與動物之間的分際。

看淡了才不再奢求,才迎向自由
  更進一步的,那些強調生育作為婚姻基礎的觀點應該被批判,因為,宣稱異性戀的婚姻權源於生育能力的觀點,其實也就是意味著,婚姻的重點乃在讓女性的子宮被男性宰制、操作,藉由生育,來換取國家保障。
  我們認為,這種父權的思維應當被淘汰,轉而迎接並理解每個家庭為何而組合的真實想像,有人想要生育、有人在乎彼此照顧,而也有人追求的是更好的生活,這些家庭樣態都不該被國家任意否認,或成為是否給予相關保障的標準──同性戀的權利保障亦然。
  我們期待的,是讓家庭的意義得以被想要成家的人詮釋,讓家庭的福利得以對更多人開放。這是婚姻平權所追求的價值,換言之,婚姻平權的討論議程,其實是場無論性向的反壓迫戰。

你還要我怎樣,要怎樣,我要的婚姻平權變成伴侶法
  在此,我們尚有一個問題:我們是否應該同意法務部推行的方案──以同志伴侶法替代修改民法,將同志權益的保障改納入伴侶關係中,而非婚姻?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回到前面對於平等的判準:在道德上肯認、在實際上對等。這個判准使得我們得以去追問,把同志的權益另法處理,真的有達到道德上一致的肯認嗎?而在實際待遇和權利上,又能完全對等嗎?
  事實上,後者的問題可以透過法律規範處理,盡量完善;但前者則不然。此法案的實質效果是將同性戀的婚姻權隔離在民法之外,Sachs2013: 246-248)早已提醒,應該謹慎的面對這種實際上隔離但宣稱平等的法案,他引用Gardiner大法官的看法表明,隔離同志、另立新法的問題,並非法案給的權利是否一致、達成的效果好或不好,而是這種隔離本身就意味著特定人的尊嚴已備受踐踏。更遑論,在事實上,當法務部告訴我們訂定伴侶法的修法工程比較容易時,我們更需警覺,這是否表示,就算有了伴侶法,還是有諸多權益實際上仍被夫妻這樣的法律修辭所綁住。
  除非能證明同志在婚家上卻有其本質化的特殊性,而且,這樣的特殊性必須要另法予以保障,否則,我們無法接受另立伴侶法的做法,這樣的法典只是在宣示:同性戀沒有資格使用「我們的」民法。在此,我們也可以再回應前述強調家屬身分效用的觀點:如果家屬身分果真的這麼好、與婚姻一樣,那麼,為何不要廢除婚姻,所有人皆使用家屬身分即可,而是要保有婚姻,然後轉身去告訴另一群人,他們只能用家屬身分?

變成巨人,踏著力氣,踩著夢
  我們需要注意,婚姻平權或許是同志權益的重要里程,但絕對不會是同志權益的全部,婚姻平權僅是去除了國家對於同性戀的歧視,但是,這個社會對於性傾向、性別氣質、性疾病的歧視,仍有待我們共同解決。壓迫總是多重交織,而也總有人始終被壓得難以喘氣。
  除此之外,我們也應當注意,擴大婚家的範圍不意味著平等的來臨,沒有能力成家的人,始終接受社會結構的壓迫,而且,當我們越在意家庭內部的照顧功能時,我們就更需要意識到,無法成家的人將可能因為沒有家而失去安全網。我們也不應把「愛情」視為唯一的成家理由,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人們透過婚姻追求更好的生活,便是一件值得被尊重的事情,就如同我們相信愛情不只一種模樣,我們也應當相信,家庭不只一種模樣。

本文原稿發表於學生刊物《惟人》第四期上,20163月發刊。此版本為第二次修改版,定稿於201611
參考文獻
Sachs, A. 2009/2013。《斷臂上的花朵:從囚徒到大法官,用一生開創全球憲法典範》。陳毓奇、陳禮工譯。台北:麥田。
Sunstein, C. R. 2013/2015。《剪裁歧見:訂做民主社會的共識》。堯嘉寧譯。新北: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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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功能的強或弱與資本的多寡密不可分,例如家庭的經濟條件、雙親的教育程度,這凸顯出性別秩序中仍舊存在的階級的差異。
[2] 在此,能受到家庭制度保障、獲取紅利的並不是有權成家者,而是有權成家的群體中有「能」成家的人。我們必須要注意成家的現實條件:經濟能力、外貌等條件。換言之,國家的婚姻制度其實也向特定人傾斜,因此,我們並不能放棄追問:「讓人人皆可成家,是否就能達成真實的平等?抑或,它只是擴大了壓迫者的群體數量而已?」
[3] 必須注意的是,沒有醫療同意權,並不表示患者無法獲得必須的醫療服務,而是連結到誰(原生家庭的家人,還是和患者同住的同性伴侶)能在病人無法表達是否同意醫療處置時,替病人決定的問題。

拼湊出零碎的事實之後再回過頭看它

0. 凡堅固者皆將煙消雲散?劉紹華(2013)在《我的涼山兄弟:毒品、愛滋與流動青年》中〈中文版後記 現在已成歷史〉中寫道:
我在本書英文版結論寫上最後一句話:「一切具體實物都煙消雲散」時,實在沒有想到這可能成為立即兌現的現世預言……最近一次回到利姆則是二○一二年五月,上山前的心情匆促憂急。原因是利姆友人傳來消息,聲稱該盆地將大規模開發為工業區,所有村民將舉家遷移。利姆真的要消失了?人心惶惶,我也深感恍惚。323

如果要說諷刺,也許就是,這個開發將會留下更堅固的東西。

1. 大三上的那年,大概就是2013年,我因為環境政治的課程要求,而在當時的社團夥伴的協助下,聯絡上在高雄大林蒲地區的工作者們,彼時,大林蒲遷村的議題已然沸沸揚揚。
 這個實作對我而言很重要,最大一部份的原因,是我與當時候的授課老師鬧脾氣,這裡的心結,肇因於我們對於特定觀點的不合,不過,事後來看,我們的觀點其實沒有衝突,而衝突的是當下的語境──當然,這最後有個溫馨的收場。
 我們為了訪談居民而設計了問卷,跑到高雄大林蒲,進行一天的調查。整個行動就像是張快照。協助我們移動/行動的,是我當時的男朋友,在訪談的前一天,他開著車載著我從市區前往大林蒲,我們還不小心開進了中鋼。
 邊走邊找,我們就這樣進入了大林蒲。一如當時候各種資料所說的:當你穿過一整片的工業區──總共有五百多間大小工廠之後,你會看見一個小鎮,一個曾經繁華,但如今人口持續外移的小鎮。
 曾經繁華,是因為大林蒲位在運輸的節點上,那麼,人口為什麼會開始大舉外移?答案也許可以說是淤積。一個發展後遺症的淤積、屬於環境公害的淤積,如果要回顧時間點,大概是臨海工業區出現之後開始。公害總是有道德層面的意義:無論願不願意,總是有人會獲得在發展時的大批紅利,與此同時,也有人會大量的接收傷害,兩者極不對稱。
 向居民訪談時──有一個重要的插曲,我們需要再三的說明:自己只是中正大學來的學生,為了作業,而不是政府來做遷村意願評估的。我們聽到的,只有無盡的抱怨。有的是噪音問題,「半暝,大卡車在外面跑,有夠吵」;但更多人提到的是,空氣污染。用當地居民的說法是:「工廠會放屁,就算我們把門窗關上,那個臭味還是一直滲進來」。
 對於遷村,就我們所訪問到的村民而言,普遍是相當期待的。「你們(政府)要做工業開發,可以,但是讓我們住到一個居住品質好一點地方」、「這個地方已經不適合人居住了啦」,只不過「政府到現在都還沒有一個完整的方案,讓我們離開」。
 對於未來應該何去何從,大林蒲的居民說不出所以然來,因為,那個看起來要協助居民的政府,還在裝死。而當地的工作者,希望政府要有效的治理污染,而不是把人們遷走,只是,同心的居民實在太少了。
 「對我來說,能越快搬離越好,誰知道久了身體會不會怎麼樣?」雜貨店裡的阿嬤說著。
 當時的問題多有,除了既有的污染,還有南星計畫,還有五輕關廠之後石化工業的何去何從。無怪,居民想要離開。

2. Geertz2009)在《後事實追尋:兩個國家、四個十年、一個人類學家》中回顧早年那些近乎偶然的田野經驗,他認為自己總是在關鍵事件過後,或事件的中場時到田野地,這種讓人感到錯過什麼的時分,「讓我有種來的太晚,或到的太早的不舒服」(6-7)。
 其實我們也一樣,來的太晚,沒有恭逢抗爭、沒有遇上當地社區工作者嘗試凝聚社區人們的行動;又到的太早,事實上,整個遷村的政策,到了2016年未確定。不過,這個中間,卻明顯的呈顯出遷村議題的發酵,組織工作者的無奈。但也許我們是幸運的。我們訪談的那天,大林蒲的天空很乾淨,空氣沒有異味。
 說來,幸運嗎?誰的幸運呢?而殘酷的是,我們這些外人要談幸運,應該是幸運在:我們沒有人住在大林蒲。
 那次之後,我也沒有再去過大林蒲。三年的時間過去,社團的夥伴不再是夥伴,大學同學四散,有的繼續升學,有的投入職場,彼此也都不再是同學,當然,男朋友也分手了。而那個堅固的、扎在部分人的肉身上的苦痛依舊還在,堅固的,沒有煙消雲散──即便,經過氣爆的傷。
 
3. 我們就是這樣,沒有一起的一起生活著。如果我們真的是某種共同體,那也不過是種偶然。也許我可以對此說得更多一點。

4. 說番仔應該要道歉嗎?當說「幹」都不是指性行為的時候,說番仔為什麼還是在歧視原住民?可以考慮一個現象,在過往的漢人的思維中,番仔所指稱的,也不僅是目前所泛稱的原住民,還有數不盡的外族人,如果要像這個詞過去所指稱的對象道歉,那麼,請荷蘭東印度公司也來排隊領道歉,而日本人下一位。當然,站在當代,東南亞諸國請準備。
 這裡的問題有著無法分割的兩個方面,一方面,這個詞彙當然召喚了某種歷史的疼痛;一方面,無法溝通的人,就是異於我的非人族群……
 「人不做,要做番,你說奇怪不奇怪。」
 「都你在講。」

5. 有些人生觀會對他人的生活產生極大的外部成本,護家盟是一顯例,這是《哲學哲學雞蛋糕》的作者朱家安在20167月出版的《護家盟不萌》所提出的觀點。這個外部性時而幽微時而明朗,不過,在這幾天又被看得特別清楚。
 難以想像,有些人要結婚需要經過全民決定。到底,誰的婚姻曾經受過全民決定呢?社會在走,民主程序要有。平常,你是愛妻愛家的好爸爸(或愛夫愛家的好媽媽;或愛黨愛族的好立委);抗爭,霸氣外露(或對空口交;或惶恐不安)的你,是同志的夢靨。兇狠,何需棍棒,正義,不必下車……

6. 這個假日,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熱鬧喧騰,因為,十五週年的院慶。看到十五週年院慶,有個不好開口的問題是,為什麼十五年也要慶祝?看到院慶,有個更不好開口的問題是,這是誰的院慶?
 我穿過喧鬧的人群,開幕儀式的歌舞嘈雜,在院慶的開幕上,被感謝的是各種形狀的長官來賓、是各種顏色的學生團體。踏過大石,走進院上,下一幕是:每天來打掃的阿姨,遠遠的站著,看著這個院慶──這個感謝所有為了院而努力的人的活動。勞工不語、阿姨沉默,轉身之後,鴿子大便依舊。

7. 把番仔說即其隨後的道歉當成一種時代性的諷刺與悔悟;要把宗教團體的集會視為一種壓迫,要把院慶視為同時排斥他者的活動,重點當然不是這就是一切,而是,我究竟要說些什麼,什麼在這一刻抓住了我的心思。個案紛雜,但彼此卻又不是如此的高度區隔。
 人們總是基於某種偶然而共同生活著、彼此影響著──正如前面所說的,我們沒有一起的一起生活著。而相處的事實,與這個共同體的表象相反,人群之間彼此排斥,在這點上,沒有誰比誰更高明。當然,手腕還是有差。
 假如,社會真的在走,假如,我們終究意識到彼此是共同生活著的人。那麼,應該到哪一天,我們才會更明白──那些被召喚出來的、那些現在持續著的受苦記憶與經歷。
 國家是一個莫名其妙就出現的組織,而身處其中,面對自己的共同體,人們不總是快樂的,有些無奈是很真實的,最明顯的是,得承擔其他人所做出得來的愚蠢決定,有時候,這些愚蠢的決定並沒有那麼字面上的那麼無害,事實上,總有人得因為那些人愚蠢的決定而受到傷害。而這種傷害,我們當然從小就做起了。
 「如果眼淚不是透明的/會隨著情緒變色/那麼你會不會更明白我的心呢……我用盡心力讓你感受/感受到對你和別人不同的小舉動」

8. 從大林蒲,再往下並置三件事情,模糊的依舊模糊,而那些清楚的是:要用怎麼樣的姿態活著,不容易想清。人們要如何想清呢?我們還有多少時間等待人們想清呢?我們又怎麼知道自己是想清的那個人呢?
 我們就是這樣,沒有一起的一起生活著。是的,沒有一起的一起生活著。
 如果我們真的是某種共同體,那也不過是種偶然,一種暗中漂浮著血腥味的偶然。

9. 生活需要多一點樂觀……只是,誰悲觀?誰能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