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日 星期六

同婚專法的再詮釋:作為方法的轉型正義

  這篇短文嘗試從再詮釋的角度,探究當前台灣社會的同婚爭論,我將會聚焦於The Economist在〈Taiwan debates gay marriage〉一文中所述的爭議:要保障同志的「權益」,到底是要直接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
  先說結論,對我來說,人們是有理由支持專法、勝過修改民法,而且,不是護家盟(反同者的泛稱)式的態度。直接修改民法之所以成為一種較被接受的行動,起因於民主化歷程下的思維慣習,必須注意的是,在此,我的意思並不是修民法是一個比較差的選項,而是因為,人們的行動總是在意義之網中,無論是修改民法或是另立專法,都被嵌入那個意義之網中,而後者則成為護家盟較可以接受的替代選項。
  在此,我想先說明的是,我不希望把支持專法與支持同志權益完全對立,因為,並非所有當前支持同志權益的人,都是完全支持修改民法且完全抗拒另立專法,如李重志(2016.11.30)在〈李重志: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中表明,應該更細緻的差異與對話的重要性,而非預設全有全無的零和賽局,就策略面來說,李重志認為:
若最後採取「訂專法」,我誠懇呼籲「挺同陣營」不要將其判為「失敗」,應當視其為「不滿意,可接受」的「階段性成功」,而後持續遊說、爭取反同陣營者倒戈。政治沒有終局,我們不要清算同志,而要精算再戰。

對於這樣的觀點,需要注意的是,專法如果只是可接受但不滿意的一種結果,那麼必然表示它沒有達到完全的權利保障--或者它就算達成完全的權利保障,仍有其他應該被修正的問題,例如,道德上的不平等。這些討論容後再述。
  此觀點並非全然不合理,不過,在當前的紛爭之下卻難以被接受。一方面也許是因為對於路徑倚賴的擔憂,例如,馮一凡(n.d.)在模擬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中表明:「策略上,部分的人可以接受先制定特別法,再回過頭要求修訂民法。但一旦修了特別法要怎麼處理日後繼續修訂民法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的訴求?
  另一方面,在情緒高張的衝突之下,人們更致力於說服代議士與政府──更確切的說是展現自己的聲量,而對於「溝通」興趣缺缺(這很大部分是有些團體刻意散布假消息所致);更重要的是,同婚運動的支持者更是不情願擔上社會共識的說法,例如,葉高華(2016.12.02)在〈游盈隆民調「同婚零共識」的問題:兼論人權與共識〉一文中,批評游盈隆在民調施測上有所問題時,也不忘指出:「基本人權的保障不應交由民意決定」。
  以下,我將開始討論「當前」護家盟式專法的問題。

專法、專法,你的爭議為什麼那麼大?
  專法很好嗎?我不這麼認為,至少,對我而言,我不會這樣為當前作為替代方案的專法護航。關於專法可能的問題,我在〈想像的自由式:平權作為方法〉有談論一些,而在《幹哲學》部落格的〈另立專法是否就是向歧視妥協?〉一文,則有相當殷實的區分與討論。在此,我只述及一些簡要的觀點,說明我自己對當前專法討論的基本態度。
  在此之前,我們有必要理解制度作為制度的意義。何明修(2016)在《支離破碎的團結:戰後台灣煉油廠與糖廠的勞工》一書中,從歷史制度論的取徑對制度進行理解,他指出:

制度,基本上是一套特定群體所感知及共享的規則。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他們界定了「誰有資格在某些領域做決定」,以及「哪些行動被允許、或被限制」。(52

在此,必須要注意到的是,制度所設下的規則都與權力關係相連,而且具有極強的規範性質。換句話說,即便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都是達成某一種制度化的親密關係,但他仍然暗示著特定行動被允許和限制。
  在對專法的討論中,最常見的是去質疑專法裡「隔離但平等」的意涵,反對專法的人認為,另立專法無疑是一種歧視。在此部分的討論上,容易產生一種混淆,典型支持專法的人,會傾向拉入各種不同的專法,透過這樣的類比試圖挑戰把隔離但平等視為歧視的觀點,除此之外,這尚可以提供一種野心去嘗試說明,就算這真的是某種歧視好了,也不等於在立法的議程中不該被同意。只不過,這種野心本身不容易論證,畢竟,凡存在的不一定合理,而事實上,這更可能奠基於對於平等的混淆。
  平等的概念,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在道德上對人等同視之,在待遇上,也需要達成平等。在這個時候,如果齊一適用某種規定,將無助特定弱勢達成待遇上的平等,因此有對應的專法,試圖透過在待遇上的不一致,協助不同群體達成真實的平等;回過頭來說,在同志婚姻的議程中另訂專法,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同性戀沒有資格使用「我們」的婚姻,在此並未達成道德平等。對於當前的專法攻防,楊貴智(2016.11.28)在〈楊貴智/同婚專法將是政客看風向亂吹決定一起恐同的專法〉直指出支持專法者對於「專法」認定的問題:

這些(諸如:原基法)被當作「專法」的法律根本不是「專法」,請問,相對於原住民基本法,有非原住民基本法嗎?相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有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嗎?相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成年人福利法嗎?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這些法律的目的是賦予弱勢族群更多權益,是為了彌平實質不平等,故透過法律制度來給予特殊保障,以達成實質平等。(粗體為本文作者加註)

在此,這些被視為與同婚專法等同的法規,並不是追求對不同群體的規範需要達致對秤,而是特別規範已達特別保護的效果,這也意味著,那些嘗試拉入其他法規用以宣稱同婚專法有其效益的說法,事實上是類比不倫的。那有沒有適合類比的法規?事實上是有的。黃驛淵(2016.12.01)在〈用專法管制軍人婚姻  因違反人權遭廢止〉一文中討論了《軍人婚姻條例》:

我國過去訂有「軍人婚姻條例」,以專法規範軍人婚姻權,但施行了53年後,最後因「結婚是私領域」、「與保障軍人基本人權」有所違背,在200511月由立法院三讀廢止……當時對軍人結婚有嚴格限制。除了訂婚、結婚必須前1個月填寫「結婚報告」並經軍中長官核准,最早更規定「現役在營期間」以及「未滿38歲」的男性軍人都不能結婚,後來雖放寬為男性未滿25歲、女性未滿20歲不得結婚,但官、士兵在營服役未超過3年也不能結婚。

這裡呈現了一個諷刺的事實:用專法干涉別人私領域的事情,在過去已被認為有違人權。這裡並不表示兩者可以完全類比,事實上,《軍人婚姻條例》是用以干涉軍人結婚自由的法規範,若要考慮類比,我們需要在待遇上做出更多討論。
  因此,除了前述對專法比較上位的討論,我們還應該考慮待遇面的攻防,在此,我想回顧支持專法者(諸如賴士葆、邱太三)的說詞,他們相信,另立專法的立法成本較低,不需要修改多項法條。這裡有一個極大的問題,無論這能不能被立法技巧克服,但至少內蘊著,成家之後的諸多權益尚待其他法規配合,而如果另立專法,這些東西也沒有跟進,則人們如何相信專法可以達成平等?如何相信另立專法之後,不會仍舊存有其他制度上的限制?
  如果上述的討論沒有太大的問題,那麼,我想對當前的另立專法(如果這樣的專法只適用於同志、而且不叫婚姻法)的措施做一個簡單的結論:我無法相信這樣的專法可以達成待遇上的平等,更遑論其道德上的歧視。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另立專法即是表示不同意同志伴侶結婚的行動。在此,我想引述楊貴智、李柏翰(2016.11.22)在〈楊貴智、李柏翰/同婚專法將是恐同專法〉一文中的說法做為這一階段的收尾:
基於性傾向而設立專法,儘管能夠賦予異性戀和同性戀相同的保障,但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這樣的作法將會強烈地釋放出「你沒有資格跟我平起平坐」的訊號,維持異性戀 的「常規性」、強化同性戀的「殊異性」,更直接地從尊嚴貶低同性戀者,更不符合平等原則。

除了不想跟同性戀者平起平坐、不想跟同性戀共享婚姻的頭銜外,已經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足以說明區隔異性婚和同性婚的理由了。如果這不是恐同,那還有什麼是恐同。

專法這麼壞?轉型正義的另一種視角
  既然專法的問題如此多,那麼,為何我會在一開頭便說明自己的立場:「人們是有理由支持專法、勝過修改民法」,而且,之所以不這樣想,則是受困於民主化的歷程?
  在這裡,有一個基本的論述野心是,民主化的歷程,也打造了人們所懸吊的意義之網,這是一個有待驗證的通則式的說法;另一方面,在同志運動的案例中猶有其特殊性,我實在不太想這樣談,但共同參與這個意義之網打造的,還有同志婚家運動本身的階級性。
  先就通則來談,我認為,在民主化的歷程中,我們一直在篩選哪些事情值得我們記憶,這也是我當前的關懷:關於轉型正義中的記憶政治。這是個一體兩面的問題:第一個是「誰被認為應該要被記得」、第二個是「誰被用怎樣的方式記得」,就後者而論,可以想到諸如台共被當成只是辦辦讀書會的無野心、無知青年被記憶;而前者,也就是我接下來要關心的,是「我們」如何篩選人們可不可以成為受害者,例如,女性為什麼不會成為轉型正義中處理的問題,同樣的,同性戀在威權時期的境遇,能否視為轉型正義處理的問題。
  更細緻的說,轉型正義的議程,會促使我們去追究以及探問,哪些群體有資格得到國家的賠償(而非補償)、用何種形式得到賠償。這裡的問題是,在台灣似乎沒有像納粹德國時,對同性戀加以屠殺,不過,這不代表同性戀者的處境一直都相當安穩,事實上,在台灣,同性戀者一直被視為治安的漏洞,深受國家暴力侵凌──而且,這個狀況顯然一直到民主化之後都還有。另一方面,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說,李柏翰、楊貴智(2016.11.23)在〈李柏翰、楊貴智/「婚姻是什麼」誰說了算?異性戀霸權與家庭權的轉型正義〉一文中即指認:
正是在特定形式的婚姻「法律制度化」後,次文化或事實上的婚姻或伴侶關係才被法律否定,從而影響社會觀念,包括如儀式婚到登記婚的改變,也才迫使非法定的伴侶須尋求「被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換句話說,同性伴侶(或同居關係,或「事實上婚姻關係」)並非自始受到歧視的,而是自異性婚姻法制化後(至少從民國18年《民法》制定以來),關於「伴侶關係」的制度性歧視才被法律造成的。

在這裡,同性戀有沒有資格成為轉型正義的主體?答案應是毫無疑問的有,而嘗試以轉型正義的態度處理同志婚姻的討論雖然為數不多,但足以查找引述。如稍早前引述的李柏翰、楊貴智的文章,即在收束結尾時,嘗試帶出轉型正義的討論;除此之外,謝秉霖(2016.06.05)刊載在《風傳媒》上的〈觀點投書:婚姻平權也需要轉型正義〉、本文開端所引述的馮一凡的〈法庭之友意見〉也是以轉型正義的態度作為處理同志婚姻權益的基調。而這幾篇文章中,又以馮伊凡(n.d.)的文章有較多對於轉型正義與同性婚姻的連結說明:
不管是台灣或其他國家,同志與其他性少數的存在於歷史上幾乎都是備受壓迫的。對於同性婚姻,如果我們接受特別法式的修復,是無法處理「污名」和「權力」結構的問題。宏觀歷史,同志所受的歷史不正義,需經政治解決才能達到終局的和解。亦即法律上同志取得平等的地位,這樣才有轉型正義可言。此次修訂民法第972條的意義在於讓國家承認:「抱歉,我們錯了,我們必須要回復你們的身分與權利。」經由這樣的過程,宣示台灣轉型成為性別正義的國家。

儘管從轉型正義的視角進行分析的文章較少,但從這個角度來看,轉型正義的態度似乎也與另立特別法互斥。不過,我並不完全同意這樣的觀點。
  首先,我同意從歷史發展,或我所謂的民主化歷程中,同志所受到的不正義需要以政治解決才能獲得暫時的和解。不過,為什麼轉型正義的路徑只有修正民法,而不包含另立專法?
  我認為,這種觀點雖然掌握的轉型正義的價值論述,但仍舊受囿於民主化的歷程,正好排除了對於這類型國家暴力侵犯的處理(事實上,我們對於國家直接傷害人民生命、自由的處理也做得七零八落)。因此,我們不會去談怎麼樣對同性戀的境遇進行賦權、如何透過不同的待遇去賠償同性戀者在過去的損害,以及被這些損害所觸及的當代的同性戀者──我們應當要注意,這些賠償,都是轉型正義底下重要的手段。
  如果從轉型正義的角度,可以看到從修改民法藉此達成性別正義,我更希望可以看到的是,轉型正義帶給我們一個再詮釋專法的契機,意思是,同性戀有資格使用專法,一個「同志婚姻保障法」,有資格要求在自己成家的時候,可以同時拿到國家連帶性的賠償。
  在這個立場上,我們可以看得更清楚同性戀者在婚家議題上的特殊性。傳統的婚家往往視為兩個家族的結合,這當中,同時牽涉物質資源的配屬。但如果我們真的有辦法說同性戀有沒有什麼特殊性,那就是,同性戀比起異性戀,更可能不被原生家庭所接受,而其成家的時候,也更無法得到原生家庭的奧援。在此,專法如果要達成讓同志能夠安心成家,就要有讓同性戀克服原生家庭的設計,價值上的說服如果不可能,則至少讓同志有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去面對與原生家庭脫離的狀況。
  整合前面的兩點觀察,民主化議程中轉型正義關照的缺乏,使得對於性別議題的賦權與賠償無法被談清楚;而婚家運動中存在的階級性,也讓同性戀者與原生家庭脫離的特殊性變得模糊,而只呈現同性戀與異性戀高度相仿的地方。因此我會說,這兩股力量共同編織出修改民法的意義之網,而特殊性的立法則不成為議程中的選項,相對的,不一樣又一樣的說法,則甚囂塵上。當然,這也會使同婚的支持者更樂於去迴避專法,而非是去詮釋專法。
  不詮釋的結果,就是讓專法成為反同者的另類選擇,亦及,把專法詮釋成一種有效隔離,防止家庭制度被破壞的措施,而「勉強接受」。而我認為,這兩者的意義之網其實都是一樣的,重要之處乃在把另訂專法跟修改民法是為二元對立的選項。

再詮釋,成為另一種談論的方法
  因為結論已經寫在前面,在此我不再重述前面的立場,轉向的,我認為這樣的談論過程,至少有兩個層次的探問,第一個探問是,如果專法成為反同者眼中,一條「阻力最小」而且可以接受的路,那麼,我們似乎需要問:明明與反同者的意願相違,為什麼會阻力最小呢?第二個探問則連接著第一個,我們能不能夠去主動的詮釋專法?對我來說,爭奪詮釋權,本身就是抵抗。事實上,與其談在這個當下同性戀者不需要專法,倒不如把軸線拉長,去談專法的意義。如果我們真心的覺得,愛一個人是美好的,而同性戀也是,那麼,作為一種正向鼓勵同性戀認同的措施,就正好需要有把整個科系都變成同性戀的野心。我們談的不是實際上的轉變與否,而是,那種對於自我性別的再認納。
  如果前面的推論沒有太大的錯誤,也許到這個階段,反同者會發現,更不應該接受專法。對我來說,重新詮釋專法其實可以作為一種策略,在這裡,是去拉抬差異的道德意義,去梳理過去的創傷。事情總是在那裡,而詮釋則是你我共有的能力,如果你不願意為自己多說點話,那麼就會有一群老是說錯的人,爭相替你說。
  回到現實的層面上,同志運動有沒有必要在現階段轉成接受專法?回到前面的立場,我認為,如果已經踩定了只要修民法的立場(儘管有其侷限),那麼,重新詮釋專法則成為一種策略,一種讓人們覺得:「搞什麼,我們是有資格要專法的,只是我們不要而已」的策略,也許會比起直接忽略專法,更有益於運動的推進。

代結論:渴望對話與再次看見
  回到再詮釋專法的目的,我希望指出的是,同志群體實質上擁有要求專法的條件,只不過,這些條件被自動的遮掩住,轉而成為愛或不愛的修辭,強調個人自主的欲望之時,讓集體的困境被淡化──當然,這種策略也讓婚姻建制的問題隱然消失。無可諱言的,我非常討厭宗教團體時常說出一些無法讓人接受、近乎反智的言論,但站在支持同志權益的觀點上,我無法直覺地說,所有非公共理性能解釋的觀點,就應該予以排除。Albie Sachs2009/2013)在《斷臂上的花朵:從囚徒到大法官,用一生開創全球憲法典範》一書中,論及他審判同志婚姻合法與否的釋憲案時所遭遇的困境:

最難的部分不是技術性的,而是要嚴肅面對宗教是公共生活的一部份,而且要讓男同性戀、女同性戀社群和宗教團體,都認為判決是衡平、符合原則,並且確實合理的。每個人都應該感到自己的主張和信念被確實、審慎的放入憲法中考量。這是他們的權利。237-8

儘管我完全知道台灣不是個神權國家,但我還是會對於無法考量其他人的價值觀而感到不安,這些價值觀被反同婚的論述召喚,生成恐慌。鄭瑋寧(2016.11.30)在〈為什麼護家盟不接受?同婚、存有危機與當代的家〉中所論及,反同婚意識下的部分價值觀,連結著特定文化下對於自我的認同和理解,當然,這樣的價值觀同時也反映出對於事務的認定匱乏--而這些價值觀值得更多的看見、以及深入的澄清與對話,法律不應該為偏見服務,但只要社會不願意打破偏見,性別之間和解的暫定協議還是不存在,困境依舊。做為無可奈何、生存於一個共同體之中的人,如果真的要在道德上與他人有別,那應該是,一方面去理解在共同體當中,總是有人「不一起的一起生活著」,同時也引此為鑑,不要走向與他們一樣的道路上,這正是我們有所區別的原因。
  本文的結尾,我想引述宋承恩(2016.12.01)在〈宋承恩專欄:當上帝之城擁抱地上的國〉的結語作為結束:
基督教界對同性婚姻的反對,有一部分的確是因為感到退無可退,不得不出來發聲的受迫心態。在教會內部流傳的資訊中,傾向將同性議題與性自主,乃至性解放,連結在一起,大幅渲染同婚一旦合法,基督徒將不能在學校、職場、乃至公共領域表達信仰價值,父母也將失去了在子女教育中,堅持其信念與價值體系的主導權。這些想法,最近以「反同運不反同性戀者」,或「反同性戀霸權」等形態,出現於公共討論中。可以預期,這些對立不會因為同性婚姻上的決定而消失,反而會因為被激化,在同婚議題之後在各種場域繼續出現。
……

但願在台灣,同志與教會能夠共尋和解之路而不是上街頭互拚實力;人權議題能以平等、寬容、有尊嚴的方式實現;公民能有智慧彼此聆聽,出於善意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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